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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:汪祐寧/世新大學新聞系

 

 

今年公視推出電視劇《我們與惡的距離》(以下簡稱《與惡》),以無差別殺人事件為起點,串聯出不同立場關係者的故事。由演員賈靜雯飾演的新聞台編輯主管宋喬安,她的兒子是隨機殺人事件的罹難者,但事件發生當下她必須堅守電視台的崗位,為閱聽眾傳遞真實報導;但身為人母的她難掩悲傷情緒,在報導客觀真實與為兒子討公道之間兩難。

 

透過網路文章來源分析後可以得知,《與惡》話題性十足的劇情,使該劇在短短一個月的播出期間內引起社會熱議,4月21日播出最後一集後,文章數量直線攀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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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《與惡》也帶動了多項議題的探討,包含無差別殺人、廢除死刑、人權律師、精神障礙者以及媒體自律等,其中以「無差別殺人」討論度最高,各家媒體報導之下共產生了511篇討論文章;從文字雲的圖表也可以看出,民眾對於「殺人」、「無差別」、「加害者」等議題有著較高度的關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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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差別殺人在各新聞媒體/平台的文章討論數。
資料來源/典通股份有限公司、製圖/陳奕樵

 

 

殺人犯需要辯護律師? 法律應維護人權實踐公平

無差別殺人又稱為隨機殺人,犯人通常不認識被害者,跟對方無任何關係,犯案動機也跟感情、財物、尋仇、性慾無關。台灣也曾發生過多起無差別殺人案,2012年湯姆熊殺童案2014年北捷鄭捷案2015年北投女童割喉案,以及2016年小燈泡案等,都是震驚台灣社會的隨機殺人案件。

 

造成無差別殺人發生的原因眾多,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王伯頎指出,以台灣案件觀察,促成主因皆為犯人的個人處境及想法,加害者對自身環境不滿,進而厭惡社會,產生報復社會的想法;或是想透過被判死刑,完成自殺的願望;甚至是對殺人產生興趣、從中得到快感;也可能是加害者本身就有怪異想法、精神混亂等問題。

 

隨機殺人案件發生後,經由媒體的推播,難免影響社會風氣、造成民眾恐慌,此時,法院如何裁決成了穩定社會的關鍵因素。《刑事訴訟法》第31條規定,「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,若於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,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。」也就是說,無論犯案原因,只要被判三年以上就需要辯護律師。

 

然而,法律規範引起社會出現反對聲浪:「為何要幫殺人犯辯護?」以鄭捷為例,他曾坦言是因為想死但不敢自殺,所以選擇殺人;殺越多人、越容易被判死刑,不免讓大眾認為那些缺乏人性、不尊重他人人權的殺人犯,不應該獲得律師的協助,連帶地使加害者的辯護律師遭受社會負面輿論。

 

《與惡》中由演員吳慷仁飾演的王赦,即是替殺人犯辯護的法扶人權律師,剛正不阿、堅守法律專業的他,只因為辯護人是無差別殺人案的嫌犯,因而引起社會反感,被稱為「顧人怨」律師,甚至遭到反對民眾潑糞。

 

但站在法律的角度而言,王伯頎說明,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雙方權益,經由律師或辯護人察明犯案動機,更完整的了解事件前因,有助於發現真實、避免誤判;況且,即使隨機殺人案大多為現行犯,人證、物證確鑿,但法官還是需要透過錄音、錄影等可能被造假的二手物件來審判,因此,為了確保最終裁決符合公平正義,律師是重要角色。

 

此外,法院判決跟社會風氣會互相影響,重大殺人事件發生時,民眾會有被害恐懼感,希望法院盡快判犯人死刑、實踐正義;而法院為了符合民眾期待,也會視情況使用《速審法》,加速案件的判決。

 

但王伯頎認為,「如果只是把加害人關到監獄裡,無法真正解決問題。」審判是最基本的處罰,但更積極改變現況的做法,是理解加害者犯案動機。因此讓加害者家屬、專家學者等人進入審判程序,可以更仔細地找出犯罪動機,有效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。

 

加害者辯護律師的存在,除了讓法官能更全面的審判案件外,也能避免嫌犯因司法誤判而受到傷害,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;而民眾也應減少先入為主的觀念,不要被媒體報導的輿論影響立場,需具備獨立思考的能力,才能以正確的心態面對社會案件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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